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午后正烈的阳光透过科技法庭的窗户斜映在堆叠的卷宗上,陈法官坐在电脑前快速敲击着键盘,双方当事人盯着电脑屏幕上的调解协议,时不时插上几句修改意见。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吴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主管,由其负责在社交平台招募有求职意向的劳动者后,公司再将求职者向其他企业进行输送并收取招聘费用。后来,人力资源公司发现吴某绕过公司渠道,私自将招聘的求职者直接输送至用工企业从而牟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从事竞业限制业务,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吴某私自接单获利情况,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吴某对其私自接单的行为并无异议。“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双方对彼此抱怨较多,而且私自接单行为让双方产生了信任危机,案件调解难度较大。”陈法官在心里琢磨着,要是调解不成,便尽快作出判决。 “既然你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为何上诉?”陈法官一边听着诉辩意见,一边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 “主要是公司还拖着我的工资,我也想着能不能拖延一下。”吴某支支吾吾表明心中想法。 “你私自接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赔,所以公司才扣着工资的,你得先赔损失。”公司认为吴某应先赔偿损失。 双方深入讲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除了手中的这起案件,双方之间还有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就在前几天,一审法院判决该人力资源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双方刚收到一审判决书,还在上诉期内。 “两案是独立的案件,争议问题不同,另案还在上诉期,双方目前缺乏信任基础,分开处理相对来说更简单。”陈法官一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询问,一边思索着如何化解纠纷,“但两案当事人相同,源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且双方互负支付义务,如果分开处理,本案虽能尽快作出判决,但是另案极有可能要经历二审程序,还可能衍生执行案件,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争取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陈法官反复思考后下定决心。 随着庭审辩论告一段落,陈法官心里也有了数,他对吴某说:“你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话音刚落,他转向企业代理人继续道:“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企业就应支付工资,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也存在过错。” 眼见双方眼神躲闪、有些许悔意,陈法官顺势将庭审引向调解,“既然两个案件里你们分别需要向对方履行支付义务,能否在今天一起把账算清楚,一次性了结?” “法官,您说的我们清楚,我们也希望两案一起调,就是怕考虑不全面,后面存在风险。”某人力资源公司表示。 “我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现在很后悔,今后我一定坚守诚实信用原则。”看着公司的态度不再强硬,吴某的声音也低了下来:“我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也认可,上诉主要是怕公司拖着工资不给我,现在我愿意调解。”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后,陈法官说出建议:“双方面对面当场协商,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说出来。两个案件互相支付的款项可以抵扣,还可以在协议里说明两个案件一起调解。签订协议后,我们出具的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顾虑打消,双方开诚布公商讨。两起案件的支付义务抵扣后,公司还有向吴某支付款项的义务,双方很快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陈法官一字一句斟酌调解协议的条款表述,当事人逐字逐句核对并提出修改意见。 从艳阳高照到夜色渐起,这份浸润着法理人情的调解协议终落笔成型。放下签字笔,双方握手言和,公司当场向吴某支付全部款项。 “解决矛盾的钥匙往往就藏在纠纷里”,陈法官感慨,“这场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更强化了双方诚实守信的意识,这就是我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