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2020-09-23 09:53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6-2019年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西湖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东西湖法院自2016年成立破产审判团队以来,积极履行破产审判职责,促使7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化解债务危机50多亿元,妥善安置职工500余人,释放闲置土地40多万平方米,维护了4687户购房业主权益

2016年以来,东西湖法院就具体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召开管理人沟通会100余次;省内外多地法院前来考察交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10余次,并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策等进行交流探讨;省高院、市中院多次莅临东西湖法院调研指导破产审判工作;派员参加破产论坛及破产实务沙龙3次;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破产培训3次;参加省高院、市中院破产审判典型法院经验交流汇报3次。通过交流,在介绍东西湖法院破产审判实践的同时,主动学习其他地区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拓展破产审判工作视角。

结合破产实践,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东西湖法院先后撰写了《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若干疑难问题探析》强化破产审判机制 优化服务营商环境》《强化破产审判机制 坚持困境企业挽救》《破产重整实务及维稳工作总结》《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审判制度的思考》等调研文章。2017716日,在前期召开网络会议的基础上,编写了《债权人网络会议召开说明》。201810月,接受湖北高院聘请为全省基层法官轮训班讲授破产审判课程。20193月,接受湖北高院民二庭的委托,参与湖北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调研工作,并起草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本文通过对东西湖法院五年来破产案件的样本分析,总结破产审判的创新做法,研判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成因,提出符合新时期企业良性发展的新思路,以期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破产案件概况

2016年至2019年,东西湖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93件(含破申案件50件,破产案件43件)。其中2016年受理10件、2017年受理28件、2018年受理19件、2019年受理36件,相比2016年,2019年同比增长260%。(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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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来,东西湖法院除审结破申类案件50件外,审结破产案件17件,其中破产清算7件,破产重整10件。(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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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呈现的特点

1、破产企业类型相对集中

破产企业多集中在传统行业,其中居前两位的是房地产企业、工业制造企业。东西湖法院受理的93件破产案件中,涉房企业有18件、工业制造企业16件、商贸企业13件、建筑企业11件、金融类企业8件、食品生产企业和化工企业分别7件、纺织类企业5件、其他类型的企业8件。(见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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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启动主体债权人居多

东西湖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61件,占66%;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30件,占32%;执行转破产的2件,占2%。(见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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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衍生诉讼复杂化

企业陷入资不抵债僵局,前期涉及法律关系繁杂,有金融纠纷,也有民间借贷纠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有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人所在行业类型不一,如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债权人人数多达2000余人,包含职工债权、建设工程债权、金融债权、民间借贷债权等。

4、牵连性破产现象突出

在对破产财产的审计中,发现某一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与案外的企业混同,管理人即作为债权人申请该企业破产清算,审理中将该类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东西湖法院受理的93个破产案件中,除了一件为涉港企业(某钢材有限公司),一件为国企(某包装有限公司)外,其他90余件均为民营企业,其中有16家企业涉及到牵连性破产。

5、涉借贷债权所占比重大

东西湖法院93件破产案件中,93件均涉及金融债权,91件涉及民间借贷。根据在审破产案件的审计报告及债权申报情况,金融债权与民间借贷债权通常占总债权比重的80%以上。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企业负债30多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权超过20亿元,金融债权超过5亿元。

6、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多数破产企业是经营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耗时长特别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程序没有法律规定,同时投资人与债务人企业之间信息不畅,审理周期比普通案件要长很多。截至目前,除已审结的破申案件外,东西湖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7件,其中审理周期小于1年的6件;审理周期12年的9件;审理周期超过2年的有2件。(见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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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原因分析

近年来,辖区企业破产呈现高发态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应对转方式调结构,企业内在动力不足

“转方式调结构”是十三五时期的关键任务,企业普遍面临着调整经营结构、经济结构、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和挑战。然而,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局限未能及时调整理念,存在追求短期效益心理,抗风险能力较弱,导致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最终资不抵债。

2、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抗风险能力弱

有些企业管理理念落后,内部管理混乱,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实际控制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关联企业财产混同、非法经营等。有些企业的管理者能力不足,出现工作、决策重大失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财产,对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财产转移,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如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6家关联企业,企业之间、实际控制人与企业之间共用账户。

有些企业盲目投资,加剧了资金风险。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规模日渐扩大的时候,大量增加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

3、融资方式缺乏理性,企业负累加重

资本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很多企业更习惯通过企业之间拆借或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周转,但是该种融资方式普遍在实际操作中约定较高利息。运营中,企业难免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方式不合理选择,会导致债务规模过大,过度负债会使得财务杠杆过大,存在巨大资金风险,极有可能出现资金危机,最终资金链断裂。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债30亿元,其中民间借贷20亿元。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东西湖法院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创新审理机制,灵活运用网络债权人会议、执转破、破产预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在建工程项目多元化融资模式、分配方案创新性探索等方面,为破产审判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努力推动企业破产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推进“府院联动”常态化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利益面广,关系复杂,以破产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由此引发的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税收债权处理、社会稳定等系列问题。考虑到这些特点,东西湖法院在办理涉房企破产案件中将政府部门纳入清算组,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维稳及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中的优势,为破产重整及时有序高效向前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东西湖区“府院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有大量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去清算、审计、分配;部分企业虽资不抵债,却有发展前景;部分企业暂时出现资金困境,尚有恢复经营的希望;部分企业已长期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早已无任何资产。东西湖法院借鉴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理念,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也进行分流,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适用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5日内裁定终结。如某餐饮公司破产一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5个月时间。

3、应用“云端”债权人会议

部分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权人人数众多,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要耗费众多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承受巨大压力。东西湖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通过重整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一定程度上缩减了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疫情期间,由于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因此,并未影响破产审判程序的进行。

截止目前,东西湖法院已召开了12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并编写了《破产信息网网上债权人会议应用说明》。

(二)探索债权实现多措并举,实现权务双赢

1、规范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东西湖法院审理的93个破产案件涉及企业106家,适用合并破产的16家。关联企业存在公司与家庭、个人财产不分,企业之间财产混同。面对法律适用困境,东西湖法院探索通过债权追收的方式确定债权人地位,以其关联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再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或重整,分别审理,最后根据清算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实质性合并破产规则来处理,实现了关联企业各成员债权人债权的公平受偿。

2、借力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

采取第三方拍卖平台公开进行破产财产处置,公开、透明,不仅克服了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公开性不足、串标等弊端,还能有效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加快资产处置的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债务人资产的最大化,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本辖区经济发展。

3、匹配相应财产分配方式

不同企业的债务人、债权人及企业破产财产状况均不同。东西湖法院实践中在借鉴现有分配方式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因案施策、一案一策,取得良好效果。

1)以“债转股”的分配模式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清偿

“债转股”通常应用于金融领域,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债转股”可以作为解决债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广泛运用。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虽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扩大生产,但有重整价值。在法院和管理人的依法引导下,债务人股东与可能的未受偿债权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转股”模式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某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破产清算转重整)。

2)以“合理裁剪”方案让渡部分有担保债权人权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有些企业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有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款债权,该企业亦无重整可能,而普通债权人又是相对弱势方,东西湖法院充分考虑了民法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并将这一规定引入破产财产分配中,指导管理人与有担保的债权人和工程款债权人沟通,让渡出部分债权,用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维护了弱势债权人的权益,增强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三)善用破产程序功能,助力危困企业重生

1、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清算、重整、和解功能

针对那些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直接注销或有名无实而成为僵尸企业的企业,运用清算功能,让其退出市场,从而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净化其他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如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

针对处于破产边缘,但仍然存在维持的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依法对其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科学的整合,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如家美天晟(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得到最高院好评,入选2018年度湖北省五大破产典型案例;武汉市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入选武汉市十大创新案例。

针对出现暂时债务危机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功能,促使其健康恢复。

2、灵活重整方式,提升财产变现价值

为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需要从破产关于分配方面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出发,东西湖法院对部分破产案件中的分配方案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自愿的前提下,运用“债转股”、“裁剪”等方式,进行债务处置。对于企业已无实物资产可供分配,但是无形资产尚有价值的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向债权人释明,将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转为重整后公司的股权(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对企业尚有资产可供分配,但是所有资产都设定了担保的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引导有担保的债权人让渡部分债权,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如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注重司法供给能力建设,探索破产特色审判

1、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推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1)成立破产审判团队

2016年东西湖法院组建破产审判合议庭,配备员额法官3名,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专业审判力量,探索专业化办案,创新甄别机制,确保精准发力。

首先,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与破产受理标准的关系,畅通破产申请通道,强化听证程序对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其次,建立破产审判与衍生诉讼案件专门审理组织构架,成立破产合议庭,坚持“公正、专业、规范”的工作理念,确保破产案件和衍生诉讼案件公正高效审结;最后,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实行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工作考核和周报工作机制,以及重大事项集中讨论制,督促管理人按计划履行职责。

2)发挥审判主导作用

理顺破产企业与管理人的配合衔接机制。经过4年来的不断探索,东西湖法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破产审判机制,能够与管理人、破产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经过释明,多数破产企业可以及时将财产状况说明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配合管理人做好对企业品牌价值、资产资质宣传和保护工作,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该企业一手积极自救,一手保障生产,积极向社会发布邀约邀请,寻找有实力的投资人,缓解经营困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3)坚持“三个效果”并重

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恢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先行垫付机制,由政府筹资或管理人先行垫付职工工资,重整成功后再行偿付,缓解职工与企业、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缓解职工及债权人的恐慌心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工群体性维权事件。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涉房企业破产案,政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先行垫付欠付职工工资,在整体平稳的情况下,顺利开展审计、复工等程序。维护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4)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引导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目前东西湖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所涉企业95%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距离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相差甚远,通过重整、和解等形式,为“新生”企业转换经营方式,建立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通过对破产案件审判的宣传,促使其他“带病企业”及时完善经济结构。

总而言之,对市场来说,破产审判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释放土地、厂房、人力等资源,既有利于保护优势企业,也有利于供给侧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

2、完善破产管理人机制建设,激发管理人制度效能

1)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

东西湖法院以全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创新管理人选任机制,成立了管理人选任委员会,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管理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均可应招,再由管理人选任委员会对招募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考核,最终选择最具优势的三家管理人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管理人。

2)强化管理人监督引导

将管理人履职情况纳入法院经常性监督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与管理人报酬挂钩,对不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在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及时予以更换。如某农业公司破产重整案,原管理人不能胜任管理人工作,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更换了管理人,后续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及管理制度的创新有效推动了审理质效的提升。一方面加快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审计(评估)时间平均耗时缩短了70%,审计(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短的仅需1个月;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权益,通过审核报价及费用监管,审计(评估)费用减少了50%以上,有效节约了破产费用,为债权人争取到更多的可分配财产。

三、当前破产审判工作有待突破的困境

1、社会认识滞后,阻碍制度功能发挥

社会整体上对企业破产制度的功能还是存在认识与理解上的不足。一是从破产企业的角度看,往往忽视破产制度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功能,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是认为破产没面子,不断地通过负债维持企业经营,最后涉及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导致不但企业破产,企业家自身也涉及刑事犯罪;另一个则通过各种途径转移企业资产,掏空企业躯壳,企图通过破产逃债。二是社会对管理人身份不认同、不理解,对管理人身份和职责认识不清,导致管理人履职障碍重重,严重阻碍案件的处置进程。三是有的负有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对于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缺乏清晰认识,对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定位认识模糊,工作对接只认法院不认管理人。

2、配套机制不全,影响程序运行进程

企业破产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的工程,司法主导破产程序进展,但各项程序成果的落实仍应各方协力完成。因为配套机制的缺失,企业破产事务的推进,往往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耗费大量的精力。个案的协调总是因人因事而异,不能形成可复制的操作经验。如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破产案件中,债务清偿有一定的顺序,而且,破产程序开始后还会产生新的费用。现行破产法规定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是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

3、资产处置困难,延误财产处置周期

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破产审判的重点也是难点,处置难、周期长是破产财产处置的普遍现象。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处置难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仍没有根除。导致破产财产处置难的因素主要有:(1)资产结构复杂,处置难度大;(2)租赁大量存在,处置障碍多;(3)资产体量大,潜在购买人稀缺;(4)对应行业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难以吸引有效投资;(5)税费负担重,交易成本高。

4、所涉行业集中,矛盾风险点多面广

2016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变化的影响,东西湖区部分房地产企业相继陷入经营困境。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破产往往涉及大量的购房户、租赁户、优先承租人,涉房人数众多,涉及利益面广,购房人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交织、冲突,认定和处理难度大;债权人众多,利益平衡难度和维稳压力突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大量审批环节,规划、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交付、网签、办证,一旦企业破产,其资产处置就必须处理好上述各个环节的变更,否则将严重滞缓案件的处置。

5、民刑执破交织,债权审查相互牵制

一些企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以及关联企业之间资产混同情况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不符,资产审计、债权审查难度高。相当部分债务人企业存在“企业构成破产原因,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情形,如东西湖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均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四、推动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路径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市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根据武汉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为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出清“僵尸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法律支持,东西湖法院将更加注重发挥破产审判的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努力。

1、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法律服务行业细化分工的趋势,也是培养破产审理团队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正义在案内也在案外,队伍是关键、是保证。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新型疑难案件随之出现,为有效解决破产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全面提升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任务迫在眉睫。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要增加破产审判法官培训,加强法院之间学习交流;另一方面,管理人协会要制定培训计划,对管理人进行系统培训,必要情况下还可以举办法官、管理人联合培训班,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和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健全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是改革管理人市场准入与选任机制,对于案件影响重大,放开管理人市场准入,改革现有管理人选任机制。二是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机制,作为择优选任管理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东西湖法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制度,管理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利用职权或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等情形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管理人备选资格。

3、完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

加强府院联动协作,既要发挥政府“无形的手”的协调作用,发挥政府在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中的优势,如土地规划调整、信访维稳、项目对接等问题。又要注意克制政府“有形的手”的干预,在破产工作方案中,明确各自职责权限,避免不当干预法院和管理人依法对债权债务的认定问题等具体性事务的处理。

4、加大破产审判法治宣传

针对全社会对企业破产制度在要素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存在认识与理解的不足情形,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大破产宣传力度,让政府、企业、公众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了解破产审判工作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推动作用;针对投资人和债务人企业之间信息不畅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功能,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可以实现企业破产程序高效便捷运行,又有利于落实破产案件各个环节正当法律程序。

5、打好“立、审、执、破”组合拳

东西湖法院将探索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立、审、执、破”并称的有利条件下,建立“立、审、执、破”新衔接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及时制度预警,全面对接、及时导入。在哪个环节发现破产原因就在哪里引入破产程序,从而避免无谓的诉讼资源和成本支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东西湖法院将开展以下两方面制度建设:一是细化“执转破”规则,制定《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畅通“执转破”衔接机制,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二是遵循破产审判规律,制定《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和《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人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基金会保障作用,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促进管理人队伍良性竞争和快速成长。

结    语

 

做好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良好的营商环境,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实施,离不开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推动。东西湖法院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断加强破产工作推进,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一、名词解释

二、东西湖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附一、名词解释

1、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2、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破产分配的程序与去向。

3、关联企业:即企业之间高管混同,企业之间实际控制人与企业之间财务混同。

4、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是指拥有无担保债权的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只能行使求偿权,且受偿顺序在有担保债权人之后。

6、执转破:执转破是指法院发现某企业符合破产的条件后启动的破产程序。

7、民刑执破:民刑执破是指企业资不抵债的原因,涉及到民事纠纷,甚至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部分民事纠纷经过法院审判,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企业资不抵债,进而移交破产审判。
附二、典型案例

 

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美天晟)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投资等。201056日,家美天晟以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得开发地块,由两股东分别独立开发“国际丽都”项目和“汉口印象”项目,各自独立核算。但自2015年初起,因资金链断裂,公司开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影响整个公司经营,两个开发项目停工。后因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导致系列诉讼,矛盾重重,社会不稳定隐患极大。201672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西湖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家美天晟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东西湖法院受理后,指定由区政府职能部门与有经验的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为管理人。20169月至11月,为有效保护债务人资产价值,全力做好购房债权人的稳定工作,在法院指导下,逐步实现了对汉口印象A区及国际丽都一期工程通过向第三方融资借款的方式复工续建。

为维护债务人运营价值,提高债权的清偿比例,引入具有实力的投资人,东西湖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方式公开招募投资人。经过前期公告和准备,201745日,6家意向投资人参加正式竞价程序。经多轮报价,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汉阳造公司)以16.82亿元竞价成功,成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

2017425日,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络平台,组织召开了家美天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全部债权人1620人中有1513人于当天实际登录参加网络会议。平台计票结果显示,出席家美天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部分债权组及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28日,经与未通过表决组协商,管理人组织了第二次表决,人数占参加会议债权人的96%以上同意;但受出资人及其关联债权人影响,个别表决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为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有效实现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201755日,东西湖法院依法批准家美天晟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家美天晟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重整后的家美天晟公司由新投资人汉阳造公司受让全部股权,投资款项专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债权清偿,其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23.88%

20176月和12月,家美天晟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实现两个项目已售房屋的交房,全面保障了广大购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各类债权人亦按重整计划获得债权分配。目前,家美天晟公司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

20183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刘贵祥专委在通报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中,专门将“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作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充分展现企业资源、实现企业价值的典型案例。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企业挽救。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指导管理人依法提升重整效益,实现困境企业营业拯救的典型案例。面对“烂尾楼”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问题,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完成对已建工程造价审计的基础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复工方案,并通过向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先后实现了两个烂尾项目的复工续建,有效地保护并提高了债务人资产价值,及时安抚了广大购房债权人的情绪。

2、有效能动司法。面对债权人极其众多、债权种类复杂的情况,如何组织召开特大型债权人会议值得思考。本案中,东西湖法院尽管成功组织召开了由1200余人参加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由于会务成本高、组织难度大等问题,必须考虑通过简洁高效的方式召开会议。经过认真筹备,法院指导管理人勇于尝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成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有效表决。此次会议表现出高效、稳定、及时的特点,受到与会各方的高度评价。

3、恪守利益平衡。在多家意向投资人竞争投资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公开招募并遴选重整方,充分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及各类债权人权益。同时,面对出资人等少数权利人反对重整计划形成的利益壁垒,东西湖法院依法对重整计划进行裁定批准,维护了多数债权人的权益。在强制批准后,经过法院释明,家美天晟出资人均接受并同意重整计划,为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良好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升阳公司)是一家于2002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升阳公司开发的“府上”项目位于金银湖环湖三路与环湖四路之间,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为别墅住宅108套,2栋高层住宅512套,二期高层待建。2015年前后,受实际控制股东盲目扩张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府上”项目资产被查封,导致项目烂尾。购房业主要求交房办证的诉求迟迟得不到满足,形成大量不稳定因素。

二、审理情况

1、破产受理。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6118日,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升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指定及更换管理人。20161110日,法院指定升阳公司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20177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123-4号决定书,解除原升阳公司管理人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职务,指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为升阳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3、招募投资人。2017825日,多家报名投资人经过现场网络竞价程序,最终确定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与庭瑞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投资人成为升阳公司正式重整投资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重整投资额为4.3亿元。

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7913日,法院及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升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划调整方案依法获得通过;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除购房债权组外,工程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获得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后,由公证人员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证。

5、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尽管经过两次表决,购房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从表决结果看,出席会议的购房债权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4.01%。表决后,有超过法定人数的购房业主自发联名申请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为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西湖法院于20171012日裁定,批准了升阳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

6、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法院指导管理人依法监督债务人按重整计划规定,严格履行了债权清偿分配、业主交房、衍生诉讼等内容。2019312日,东西湖法院裁定确认升阳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1、积极协调府院联动,化解社会群体矛盾。破产程序具有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常常存在多样的社会矛盾,单一依靠执行债务人财产已难以满足各方主体的权利诉求。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多重利益交织的复杂局面,法院可指导管理人通过营业融资、复工续建等方式积极回应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可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对项目中的规划调整、竣工验收、交房办证等问题进行专门处理,在重整程序制定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从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本案中,升阳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府上”项目与众多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矛盾非常突出。对此,重整计划在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数百业主的安居乐业也得到最大保证,最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遴选重组程序,通过重整实现企业挽救脱困。在升阳公司重整期间,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公开招募并遴选重整方,充分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及各类债权人权益。在此期间,管理人组织多次会议,由各意向重组方充分解读重整预案并听取意见,并提交第三方平台进行竞价,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整个遴选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开遴选重组方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案例。

3、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但购房债权组债权人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东西湖法院在审慎使用强裁的原则下,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清偿,升阳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重新具备继续开发续建的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案情简要

成立于2002年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家经营规模较大的汽车维修公司,在当地广有知名度。但因经营过程中企业规模盲目扩张,对外进行大量举债,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从初期的银行抽贷断贷发展到后续部分债权人强占公司房产对外出租,最终公司于2015年前后停止营业。因公司积累的巨额债务长时间无法清偿,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矛盾不断蓄积,债权人之间冲突也日益激烈,给东西湖区社会稳定埋下极大隐患。

经债权人申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48日裁定受理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裁判要点

受理本案后,东西湖法院高度重视,除对案件进程严格把关外,并着重要求管理人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前提下,注意疏导情绪,避免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和保障中小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力求要做到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和谐统一。

在受理法院的全程指导跟踪下,管理人一方面坚持与包括近五十余名自然人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耐心沟通处置意见、精心宣讲法律政策、细心调查案件事实,为破产案件顺利推进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在法院的协调下,联合公安、消防、水务、税务等部门深入现场、提前研判、制定预案,做好破产财产的管理、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防止出现突发事件,也为后续的顺利处置变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当一季度面临突如其来的疫情,破产财产存在第三次流拍的风险时,受理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在同意买受人延迟支付尾款的同时组织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多轮沟通协调,通过预先分配使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使其他全部普通债权清偿率由原来的6.18%一跃而到10.58%,一次提升了70%,取得了各方的一致满意。

通过时间换空间,以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实现受偿分配款项早日分配的目标,推动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主动让渡部分权利,进而实现了中小普通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有力地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取得了多赢的良好局面,也为当地疫情之后的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点评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受理法院指导管理人始终坚持了“依法办案、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本案也是受理法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展示。

本案受理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原则。一方面依法行使职权,督促管理人尽职履责、积极参与和推进案件进程,另一方面多方提供指导和帮助,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支持,有效化解了破产企业、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受理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办案过程中,受理法院多次前往现场调查破产企业房产占有情况,指导和监督管理人依法进行腾退工作;尤其是在武汉因新冠肺炎封城期间密切关注指导管理人破产财产变价工作,最终打消了竞买人种种顾虑,促使破产财产顺利拍卖成交,有效激发和盘活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实现了债权人、破产人在内的各方主体的权益,尤其是重点保护了众多中小债权人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北冰洋城市广场项目由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吴家山公司)在原东西湖中心菜市场的基础上开发,为筹措资金,其将地面一、二楼商铺出售给270余自然人个人,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将原规划的地上菜市场转自地下负一楼,用于租赁经营;三楼以上虚拟出售给600余理财类债权人,给予2345个点不等的定期回报。经营过程中,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已售商铺的业主270余人签订委托租赁合同,由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商铺并向业主按7个点返租。向社会公众600余人出售的理财产品,涉及的人群大多为退休职工,年岁较大,额度小。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理财款项、业主返租款项及其他债务,吴家山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先后陷入债务旋涡,多个群体的债权人诉求无法得到回应,给本地造成重大不稳定因素。因涉及国有企业参股,为此东西湖区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介入其中,调查亏损原因,监督其生产经营,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

二、审理经过

20178月,东西湖法院先后裁定受理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因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民生问题,社会影响大,加之破产企业管理混乱,涉及东西湖新城的主要菜市场即位于其开发的北冰洋广场负一楼,卫生条件、通风、消防隐患极大,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受理后,所有的矛盾集中到了法院,债权人反映诉求的方式非常极端,语言也非常尖刻,人员聚集多,接待量非常之大,对我们的审判人员也是极大的考验。

由于地面一、二楼商铺出售给个人,涉及270余人,仅进行了网签备案,未办理产权证,此类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极不配合,整个商场租户不多,收入少,无法兑现原企业承诺的返租标准;整个商场设备维护不到位,消防不达标,生产安全隐患多。据此,法院与管理人研究拟关闭、停产。但东西湖区政府的要求是:案件审理期间要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北冰洋广场特别是菜市场的正常营业、保证老百姓的正常生活需求、区域的稳定。本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严格把关,在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避免北冰洋广场停业造成整体资产贬值、老百姓生活不便带来区域不稳定的连锁反应,经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继续营业。根据债权人的意见,企业原管理人员全部退出,指导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维持北冰洋城市广场的正常运营,适时进行生产安全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整改。

审理中发现,吴家山等七家关联公司存在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人员混同、资产混同、相互担保,无法区分各自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法人人格丧失,部分债权人基于对关联公司整体信用的信赖发生交易等情形,为公平、有序、及时将债务人的财产清偿给全体债权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83月,本院裁定宣告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为保障重整程序有序开展,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在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无果的情况下,东西湖法院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沟通,最终确定由武汉临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对吴家山市场物业等七家关联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计划经过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通过。据此,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收取重整投资款3.74亿元。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东西湖法院依法督促管理人按重整计划规定执行债权分配工作,移交重整资产及营业事务,使千余户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依法有序清偿。拉横幅、游行、围堵区政府、群信、群访、越级访、进京访、打砸事件不再发生,许多年岁较大的债权人专程到法院表示感谢,多个债权群体及个人拟向法院赠送锦旗均被婉拒,法院仅收下了投资人的主管上级部门东西湖区服投公司赠送的锦旗。

2019118日,东西湖法院裁定确认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系武汉市首例合并破产重整案,既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有序、及时清偿,同时对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生”具有较强的典型代表意义。

第一,司法为民,规范高效。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考虑到本案中小债权人人数众多,结合七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交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中采用分段差额清偿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案最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

第二,府院联动,坚持重整,拯救企业。尽管吴家山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均为中小型民营企业,但关系到数十名职工、270余户商铺购房业主以及600多户集资类债权人,如果进行清算必将对企业和各类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案结事不了。本案审理中,东西湖法院坚持企业拯救、重整脱困为指导,紧密联系区委、区政府,建立了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协调下,确定了以国有投资平台为依托的重整投资人,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可行的重整计划得以通过实施。经过重整,不但使债务人得以挽救脱困,而且大大提高了各类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第三,化解矛盾,能动司法。本案中,东西湖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直面矛盾、问题,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东西湖区信访投诉也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的生活得到安宁,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在90%以上的商铺债权人的提议要求下,由投资人武汉临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东西湖区服投公司牵头下,与270余户商铺债权人协议解除了商铺购买合同,撤销网签,由区服投公司对北冰洋城市广场整体打造、升级,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重整后的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在投资人武汉临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下,整装待发,正着手打造吴家山新城的商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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