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晚上值班,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2017-10-26 10:15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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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介绍]

       小王于2014年7月入职某公司任维修人员,因公司人手不足,自2014年10月1日起公司安排小王夜间值班。小王白天负责公司设备的维修工作,晚上则睡在公司值班,公司每月多支付小王1500元。2015年2月小王离职并诉至仲裁,认为其夜间都在加班应当获得足额加班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4年10月1日起夜间值班的加班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小王晚上在公司守夜并不是加班,而是值班,且已支付每月1500元的值班津贴,不存在支付其加班工资。仲裁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评析]

       小王晚上值班的情况是否属于加班,1500元是加班费吗?这里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加班”与“值班”,两者内涵有很大的区别,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单位基于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的特点是工作内容不同于本职工作,有特定的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要小,没有正常的生产任务,工作比较宽松,可以休息。本案中小王白天是维修工,晚上守夜,两者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其白天晚上工作时间是基本衔接的,连续工作24小时不休息与常理不相符,小王上的夜班是可以休息的,所以小王上夜班不应认定为加班,应认定为值班。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并未将“值班”纳入调整范围,这也导致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无法可依,也无统一的标准。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加班与值班对劳动者的工作要求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值班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来支付工资,但是值班也应当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应当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按其规章制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