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

2017-10-20 10:55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左菁

[案情介绍]

        戴某于2008年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5月6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该公司未为戴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向戴某支付500元社会保险补贴。2014年3月24日,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该委裁决后,戴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与戴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戴某提出仲裁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庭审中,戴某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公司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故在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戴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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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规范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是指不间断的工作,不得中途中止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需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视为双方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