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首次试水一审重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

2018-03-27 15:08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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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愿认罪,服从法庭对我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不上诉!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田某激动地说出这番话。3月26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该案是武汉中院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的首次试水。

       庭审现场

       该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秦慕萍担任审判长,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晓华担任公诉人,并邀请中央、省、市十余家媒体记者旁听庭审。与以往中院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有所不同的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就“被告人田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确认你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属实?”“你是否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你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律师在场?律师是否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明确知晓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你是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等问题向被告人依次发问;并请法警协助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被告人辨认。由此,调查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有效性。

       由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田某表示认同,法庭审查评议后予以确认。审判长依法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槌敲下时,庭审用时40分钟。

       此次庭审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果。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审判是武汉中院一审重大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步探索。

       探索成效

       2016年11月,武汉被确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试点城市以来,市法院迅速行动、扎实推进、积极探索,在两级法院全面开展试点。

       武汉两级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集中体现了依法改革的法治精神。为依法规范推进试点,武汉市中院先后出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截至2018年2月底,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8723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占审结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数的64.7%。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7357件,适用简易程序1048件,适用普通程序318件。前述案件中15日内审结率92.4%,当庭宣判率84.6%。

试点过程中,武汉两级法院不断总结、不断改进。江汉、江夏区法院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律师参与全覆盖;汉阳、经济开发区法院开辟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对此类案件附注特定标签,在立案阶段即直接分案于速裁团队,并将分案情况纳入审判管理流程,实行内部公示;武昌、江岸、新洲区法院实行“集中—单独—集中”的审理模式,即对同一案由的多个案件,安排集中审理,庭审中先集中告知权利义务,再分别确认身份、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等,最后集中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市法院先后召开庭审观摩现场工作会、推进会、座谈会等10余次,编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动态》13期。目前试点工作正稳妥有序推进,在促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审判公正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法官谈改革

       作为主抓这项工作的负责人,秦慕萍副院长对改革试点的每一步推进都深有感触。她说,“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武汉两级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走的是一条逐步、逐级探索的路子。目前我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成为常态。在此基础上,将试点工作进一步延伸至中院管辖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是抓好试点工作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力争在今年试点收官之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武汉经验’。”

       市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判公正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同时,被告人真诚悔过,认罪认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

       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承办法官谈到:“相对于普通、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具有明显的效果。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我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适用,并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田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上,由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庭当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当然,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我们会严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出于真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