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邻里纠纷的九轮调解

2013-12-03 09:30
来源: 江夏法院
作者: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法庭 宋任忠

2008年7月中旬,我被调至本院乌龙泉法庭工作。报到的第一天,庭长简单向我介绍了法庭的基本情况,然后就约谈了一位中年男子。其间,我到庭长办公室取材料,发现该男子满脸通红,情绪激动,声称肯定不赔钱,要与对方拼个鱼死网破等。
   中午吃饭闲聊时,我得知该中年男子叫花某,因邻里纠纷把邻居打伤了,虽经过村委会、派出所和我们庭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在案件的审限快到了,判决书正在拟制中。虽然案件的承办人调走了,但庭长仍不甘心,还想在宣判前最后调解一次。
   过了几日的中午,庭长叫上我去宣判。在车上,我把案卷又认真地看了一遍。原告黄某与被告花某是同村村民,两家的责任田相隔不远。2008年4月的一天,突降大雨,两人在查看农作物时因排水问题,由口角发展到相互扭打,原告黄某被打倒在地,腰腹受伤,住院治疗了10日、花费2200余元。纠纷发生后,村委会、派出所先后调解了三次无果。原告黄某起诉到我庭后,原承办人组织了两次调解也未成功,法院准备判决由被告花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500余元。从技术的角度讲,该案是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很明确,派出所的取证也很充分,不属于疑难案件,可是该案为何直到审限将至时才匆忙宣判呢?我想,这其中必有隐情。
   我们第一站是被告花某家。当我们表明来意后,花某立刻激动起来,把我们堵在门口高声叫嚷。我平静地对他说:“我们到你家来就是想听听你的想法,我们或许也算个客,哪有把客人堵在门口的道理?有什么想法屋里说,我们洗耳恭听。”花某一楞,把我们让进屋里。他情绪仍显激动,逻辑有点混乱地快速说起来,大概意思是:在这次纠纷中,自己也受了伤,只是没有治疗,黄某某应予以赔偿;而且此前也被黄某的家人打伤过,这次要一并处理,如不能,坚决不赔!我立刻意识到,原承办人和庭长之所以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不轻易下判,就是考虑到裁判当前的纠纷易,解决日后的矛盾难,要排除更大矛盾隐患的苗头。

在花某充分表达完意见后,我打断了他的话,用通俗的语言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双方的矛盾并非你死我活、不可调和,关键是都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多做换位思考。在本案中,被告花某造成原告黄某人身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可以协商。至于被告花某某在纠纷中也受伤,从法律上讲,因没有提供证据,且没有就医,没有经济损失,依法是不予认可的,但若确有此事,我们也可以给原告黄某做工作,采取扣减赔偿款或分责的方式解决。

听了我的谈话,花某的语气明显缓和了许多。接下来的谈话气氛不再象之前的紧张,书记员也善意地提醒花某承包了几十亩鱼池,正是农忙的关键时刻,把纠纷妥善处理完毕后,可以安心耕作,如果荒废年底的收成,亏可就大了;而且判决的赔偿数额只会比调解的多,到时候强制执行,作为被告也没面子。花某沉默了几分钟说:“你们法庭的几个法官是好法官,我只是不服那口气,但我服你们!”我舒了口气,考虑到案件的审限将至,建议花某写一份请求调解的申请,花某配合地将申请书交给了我。
   回到车上,我向庭长作了汇报,庭长很高兴,我们马不停蹄赶往原告黄某家。黄某57岁,但看起来像年过七旬的老翁。或许是年龄较长,没有年轻人的血气方刚,或许是担心三个儿子会做出出格的事情来,黄某夫妇虽然牢骚满腹,但不像被告花某那样态度强硬。我们从此事不应把三个儿子牵扯进来,以及黄某本人也存在过错等方面做其的思想工作,“堡垒”也被攻破了,黄某某配合我们写了调解的申请书,并表示赔偿款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付款后再签字。我们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庭调解。
   第二日,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案件的焦点已从赔不赔的问题转化成赔多少的问题,而双方都是庄稼人,每一分钱都不容易,双方的心理是能争一分是一分。掌握了这一心理后,我采取先集中谈赔偿原则,再分头做工作,最后集中协调的方式。在与原告黄某单独交谈时,我指出在纠纷中双方都有过错,赔偿款应按比例分担;在与被告花某单独交谈时,我拿出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对原告黄某的损失分项予以计算。经过一上午的努力,赔偿数额从2800元降到2500元,再降到2200元,最后确定为2000元。由于花某当时并未携款,而黄某坚持付款后签字,我只好通知双方第二日进行款项的交付。
    眼看这个案件就要妥善结案了,谁知过了一晚,事情又发生了变故。第二天一上班,我接到了被告花某的电话,他说自己的妻子和父亲均不同意协议的内容,家里的钱由妻子掌握着,自己拿不到钱,还是不调了。我一听,心头凉了大半截,但我告诫自己,行百里者半九十,不能放弃。我请他回家做做妻子和父亲的工作,必要时表示可以下去巡回审理。放下电话后,我向庭长作了汇报,庭长批示了巡回办案,并且邀请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村支书等人联合调解。

次日上午,天气出奇的热,我和庭长及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驱车赶到被告花某承包的鱼池旁。这次,花某很是热情,端茶到水忙活了一阵。大家坐定后,庭长首先讲话,重点是希望双方忘掉过去的不愉快,以和为贵。我接着庭长的话,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情和可能的处理结果。我们的话刚完,花某的妻子和父亲就你一言我一句争执起来,说觉得冤,不能赔,就算要赔,也不能赔2000元。综治办主任和司法所长和他们一家人相识,加入我们的讨论。经过轮番“轰炸”,约一个小时后,花某的妻子说:“天这么热,我被你们的态度感动了,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我心服口服,签字给钱。”村支书连忙表示花某家在村里有土地补偿款,可以从该款中支付,并通知出纳携款赶来。我也通知原告黄某某前来领款。欠款交付时,久已结怨的双方互相握手和致歉。
    至此,这起纠纷在村委会、派出所、法庭联合街道综治办、司法所、社情观察员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历经9个回合的调解,最终案结事了、未留隐患。在双方握手言和的那一刻,我看到所有人脸上洋溢着真诚的微笑。听着周围的人称赞我们是“人民的好法官”,我感触到了强烈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丝毫不亚于战士打了胜仗,运动员拿了金牌,科研人员完成了发明创造。就本案而言,在审限将至之时,案件已经过了多个回合的调解,如果直接下判,恐怕也无可厚非,但一想到人民群众殷切的目光、我们肩上的责任以及我们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就迫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思路,寻找最恰当的解决矛盾的方式。

作为基层的法官,学习掌握高超的法律技巧固然必不可少,而心中牢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理念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