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文明之风普及全社会

2016-12-22 15:24
来源: 鄂法在线
作者: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孙娇

    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6年,审理了大大小小各类侵权案件近500件,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故事都能触发内心深处对人性善恶和社会价值的思索。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去年办理的“小欣怡”诉128户业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被奶奶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时,突然被一块水泥砸中头部,构成了七级伤残。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2015年7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将涉案居民楼的128户居民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46万余元。该案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10日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涉案楼栋的80名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2016年9月8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涉案被告人数众多、案卷材料繁杂、审理工作量巨大,作为审理该案的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我全程参与了这起案件一审各环节工作,并主笔起草了该案一审判决书,从立案后的文书送达到最后的宣判释法,多少个日夜加班加点,面对众多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理解,个中艰辛自不必多说。作为法官,我能做的,只能是在道德良知的指引下,怀着对弱者的悲悯,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对于这起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条规定,涉案楼栋的业主要对“小欣怡”的损失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

    法官后语

    但走下审判台,脱下法袍,放下沉重的案卷,漫步在自家的小区,从小区居民的朴素立场出发思考,该案的被告们提出的“可以进行人道主义捐款,但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并非不可理解。毕竟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并未确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哪名被告实施了造成“小欣怡”损伤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仅一字之差,但对于涉案楼栋的居民而言,一旦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侵权行为人没有找到,那么他们承担这一责任没有丝毫商量余地,普通民众对法律逻辑上的这种补偿责任还缺乏普遍的理解和认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只有一个,而因为这起案件承担了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的其他居民,其心里难免产生委屈和不平。

    然而,当面对出生仅仅数十天、头部被高空抛下的石块砸中变形、甚至今后的人生会因此永远蒙上一段阴影的女婴“小欣怡”,我们还能说什么呢?作为高空抛物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她应当被社会关爱和援助。所以,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案发后,小区居民自发开展了募捐活动,社会各界也纷纷解囊相助。但回到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该案,法律的规定必须得到执行,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必须依法裁判。

    其实,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小欣怡”,高空抛物行为危害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作为法官,我真诚地希望社会公众都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尊重他人,尊重生命,自觉守法,规范行为,不仅仅是禁止高空抛物,也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增强法律意识,既能正确行使权利,又能认真履行义务,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和谐、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让法治文明之风普及全社会,造福他人,也造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