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刊4

2019-04-25 09:44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编者按】 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营商环境“执行合同”考核指标是指衡量司法程序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消耗与经济成本,以及对司法程序的质量评估。其考核导向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案件质量的工作目标相一致。现将市法院民三庭撰写的《武汉两级法院“执行合同”指标情况的调研报告》印发,请全市法院找准“执行合同”工作的痛点难点,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武汉两级法院“执行合同”指标情况的

调研报告

             

国家发改委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中“执行合同”指标包括“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司法程序质量指数”。高效率、低成本、高质量地审理执行合同纠纷案件对优化营商环境、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调研报告对武汉两级法院2014年至2018年合同纠纷案件时间、成本及程序质量进行调研,供我市两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一、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

(指标说明:包括提交和送达案件的时间、案件审理和获取判决的时间、执行判决的时间)

(一)基本情况

1、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2014年至2018年,武汉两级法院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83618件(含一审166662件、二审16463、再审493件),审结174815件(含一审158339件、二审16004件、再审472件),未结8803件(含一审8323件、二审459件、再审21件)。一审平均审理用时78.2天,二审平均审理用时64.4天。

2、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

2014年至2018年,武汉两级法院共受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件53740件(仅新收执行案件,不含恢复执行情形),结案50031件,未结3709件,平均执行用时145天。其中,执结时间最短2天、最长1761天、平均145天)。

(二)原因分析

1、审理周期偏长的原因主要有:

1)立案后到承办人获取卷宗时间有间隔;

2)因公告送达、拖延送达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首次开庭时间延后;

3)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

4)补充调查、案情复杂等原因导致多次开庭;

5)繁简分流、类型化分案落实不够;

6)移送上诉卷宗等中间环节耗时较长。

2、执行周期偏长的原因主要有:

1)被执行人在诉前或诉中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故意,执行强制措施介入存在客观上的滞后性;

2)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3)执行力量不足、执行程序不规范;

4)评估、拍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等客观原因导致执行周期较长。

(三)缩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周期的建议

1、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的建议

1)强化监督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审判管理部门利用审判管理系统,对审限届至的案件提前提醒督促。加强对隐性超审限的管理。对移送卷宗时间纳入考核节点。

2)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对简案设立专业团队、快审快结。对类型化案件形成裁判文书模板,推广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

3)压缩送达时间。通过委托送达、外包送达、集中送达等方式,缩短送达时间,对确需公告送达的及时告知当事人缴费公告。

4)试行鉴定前置,减少开庭次数。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推行诉前委托鉴定。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在庭前会议委托司法鉴定,减少开庭次数。

5)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案件审理相关节点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推送当事人及代理人。

2、缩短案件执行周期的建议

1)升级完善执行查控系统,扩大网络查控覆盖范围,拓展与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的协作。

2)督促落实执行程序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启动拍卖变卖、及时发还案款,严格按期限要求执行。

3)完善执行办案平台,对确需外出执行的案件进行科学调度,对同时间、路线的外出执行统筹安排。

4)试行分段执行模式,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分段办理,提高集约化、规范化。

5)执行措施前置,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及时执行到位,确保裁判文书执行到位率。

6)加强对规避、逃避执行的惩处力度,敢于运用强制措施。

二、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

(指标说明:包括平均律师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的综合成本)

(一)律师费成本目前律师费主要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方式主要有固定代理费、风险代理、保底加阶梯收费等,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代理案件收费办法仅具有指导作用。

(二)诉讼费用成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

1、案件受理费主要依据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对非财产等其他案件按照件数收取金额不等的诉讼费。

2、司法鉴定费主要依据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其中,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取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3、保全担保费。保全担保费并非必须支出的费用,但申请人通过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时会产生相关担保费和保险费。此外,对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有异议时,可能会产生评估费。

4、保全费和公告费有相关规定。保全费根据保全金额分段收取, 30-5000元不等。我院公告送达一般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金额为260-300元。

(三)执行费用成本执行费、委托评估、拍卖等费用均有统一规定标准。自2014年,武汉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零佣金。2017年初,武汉中院积极探索网络询价机制,既有效压缩财产处置周期,又为当事人节省大量评估费用。2018年6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明确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为财产评估提速增效,降低甚至零费用。

(四)减少商业纠纷成本的建议

1、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委托社区律师代理等方式参与诉讼。

2、统一两级法院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特别是确认之诉等应否按件收取。

3、对符合诉讼费用减缓免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把调解工作贯穿立、审、执全流程,调撤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对鉴定费用超过法定标准的,通过鉴定部门督促鉴定机构整改。

6、统一两级法院判决中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裁量尺度。

7、对原告胜诉的案件,明确应否退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应标准及程序。

三、司法程序质量指数

(指标说明:根据对法院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水平、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综合评价,反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司法程序质量)

(一)案件审判管理情况

1、两级法院审判管理情况。武汉法院已建立 “制度、调控、评价、促进”四大审判管理体系。坚持通报分析制度,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和发展趋势。制定规范合议庭运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规范审判团队内合议庭运行工作。制定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差错责任的暂行规定,落实办案主体责任。对长期未结案件重点督办,逐案定计划、定向清理、逐月通报。建立健全“动静结合、两级管理、双向考评”的业绩考核新模式,实现了“院级-部门-法官”审判业绩三级考评全覆盖。

2、完善建议

1)对标国家发改委评价标准,完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

2)加强对隐性超审限的管理,加强节点审批控制。

3)优化案件流转程序,减少案件流转的中间环节。

4)提高司法实质公开水平,定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司法绩效数据。

(二)法院自动化水平情况

1、两级法院自动化水平情况。武汉法院已建成审判流程管理、司法大数据、档案管理等多个系统,电子卷宗智能应用系统已投入试运行。全市法院共建设205个科技法庭并投入使用,庭审全程录音录像,6家法院开展科技法庭智能庭审语音转写系统试点。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目前具备案件查询、网上立案、材料收转、网上送达、网上阅卷、网上信访等功能。同时推出武汉法院手机APP、法院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当事人随时了解案件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市法院与15家银行、7家行政机关实现点对点查控互联互通,与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建成规范扣划机制。市法院执行部门配备4G单兵设备和执行指挥车,23条专线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建议

1)探索随机分案,对符合随机分案条件的案件,在立案后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分配给承办法官,减少分案环节人为因素,加快案件流转进度。

2)实现诉讼服务向移动终端跨越,升级微信公众号和APP,达到当事人通过手机即可自助立案、材料递交、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在线缴费等功能。

3)探索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在审理涉及移动互联网案件中尝试全流程网络化办案。

4)在积极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基础上,确保基础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加强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

5)对文书自动生成系统进一步优化、修改,适应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需求。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情况

1、现有机制。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全市法院的全覆盖。协调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与13家基层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部分区法院的创新:如汉阳区法院打造大调解中心,搭建消费、劳动、家事纠纷等多个调解平台;洪山区法院“道交一体化”平台试点等。

2、完善建议。

1、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将诉讼服务中心建成集诉讼辅导、立案登记、司法调解、诉调对接、信访接待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2、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合作,为其提供固定调解工作室,促进相关案件顺利解决。

     3、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单一现场调解向远程视频、在线调解等信息化、智能化调解模式

转变。(民三庭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