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

2018-12-28 16:29
来源: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作者: 俞飞 胡芳

 2018年12月28日上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货”案件,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沙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涵(另案处理),12月初两人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李某涵租用东湖新技术区某公寓1010室作为开展业务的办公地点,唐某沙租住附近,并通过李某涵招募王某、郑某强、张某健以及同案人员赫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先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再强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同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目,采取言语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利用借款人不敢举报、控告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9笔10人、非法拘禁1笔1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96097元,非法拘禁他人达69小时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沙等4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根据4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发表的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东湖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