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05-04 17:05
来源: 长江日报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全市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充分发挥主办作用,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为促进法治武汉建设、实现大武汉全面复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市法院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公正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加强执行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实际执行率。加大对恶意逃避债务、暴力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全市法院应当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繁简分流、协同执行、执行转破产、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等机制。规范财产申报、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密切衔接配合,提高保全时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四)全市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配备执行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执行办案责任制,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加强执行警务保障体制机制建设,落实考核考评。


  二、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五)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依法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按合法途径反映。


  (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武汉建设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法治氛围,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防范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八)监察、检察、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税务、市场监管、劳动保障、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不动产登记、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协作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九)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系统,建立健全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体系,借助大数据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转移等功能一体化。


  (十)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询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身份、车辆、行踪等信息的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网络推送的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协助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


  (十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十二)具备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者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十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十四)全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委员会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已经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