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

2021-02-23 15:57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市法院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主动发现并大力整治全市法院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切实解决涉企案件的“堵点”“痛点”“难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处理范围

1. 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通过各种渠道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2. 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转办的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领导批示件督办件、投诉举报件等;

3. 市工商联转递的反映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投诉;

4. 各类媒体曝光的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负面舆情;

5. 武汉法院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市法院院长信箱反映的涉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6. 通过其他正规渠道反映的涉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二、工作机制

市法院成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审管办、执行局、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等为成员部门。工作专班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对涉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拟定工作方案等,并督促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台账,对相关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登记建档、跟踪督办。

全市各基层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处理机制,负责处置营商环境投诉与举报。

三、处理流程

(一)登记。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件后,进行登记,并同步向办公室报送投诉基本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在册。

(二)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反映渠道及内容进行核查:

1. 上级交办督办转办事项,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室根据督办工作流程核查。

2. 涉纪律作风、廉政方面投诉举报,上级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由监察室根据工作流程核查。

3. 市工商联转递的投诉举报,由办公室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转办核查。

4. 各类媒体曝光的负面舆情事件,由政治部宣传处按负面舆情处置流程核查,重大负面舆情可提交工作专班研究核查。

5.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投诉举报,由立案二庭、执行局按涉诉涉执信访工作流程核查。

6. 通过武汉法院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市法院院长信箱反映的投诉举报,由办公室根据内容转办核查。

(三)督办。对核查发现确实存在工作推进不力,或执法办案有影响营商环境等情况的,由办公室启动督办程序,督促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有效解决。

(四)问责。对投诉举报内容属实,属于纪律作风或廉政方面的问题,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追责。

(五)回告。所有投诉举报均应由承办单位(部门)向上级交办督办转办机关或投诉举报人予以回告。回告情况记入工作台账。对不属实的投诉举报,应按相关流程及时予以澄清。

四、要求及其他

1.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站位,扛起主体责任,对上级交办督办转办的投诉举报要亲自过问,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营商环境事件要勇于直面、争取主动,确保相关问题得到高效、妥善处置。

2. 各单位、各部门对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要做到“首问必办”、“一事一督办”、限期办结回复。对推诿责任、作风拖沓、敷衍塞责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严肃倒查问责。

3. 本《暂行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