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7-09-15 10:35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左菁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8日,刘某入职某餐厅担任厨师长,后升职为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餐厅会计郝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工资,并在银行交易明细中备注“某餐厅工资”。2016年2月25日,郝某向刘某支付400元,并注明“某餐厅过年值班奖金”。刘某在职期间,该餐厅为刘某制作了工作牌并进行了考勤管理。2016年6月12日,刘某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在离职交接表中注明工作服、工作牌已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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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6月21日,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仲裁裁决餐厅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餐厅不服,认为与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工作牌、考勤记录的照片,可以证明刘某在餐厅工作,接受餐厅的管理,餐厅为刘某记录考勤,并为其发放了工作牌。而刘某的工资支付凭证中,虽然每月为其发放工资的是郝某,但郝某为餐厅会计,且工资备注中已明确写明为“某餐厅工资”,可认定系郝某代该餐厅发放的工资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对该餐厅主张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称意见,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受调整和保护的法律规范是有区别的。为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确定劳动关系要素,从而准确的适用法律。

    规范解读: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缺乏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要素,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主要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观要素,即: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主体范围;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