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能否获得年终奖?

2017-11-14 10:05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孙仪

QQ图片20171114100703.jpg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介绍]

          张某2013年入职某销售公司,2015年11月8日离职,2016年3月他得知公司发放了2015年年终奖后,认为自己也应拿到年终奖金。张某主张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回报和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公司就应付给员工相应数额的奖金;公司则认为,双方对年终奖支付并无任何约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发放条件,按照公司2015年2月颁发的《2015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规定,需至2016年2月8日止仍在职的员工,方可享受2015年度年终奖金,2015年11月张某已离职,不符合享受条件。张某不服诉至仲裁。仲裁委认为:双方并未就年终奖支付有过约定,公司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2015年度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需符合“至2016年2月8日止仍在职”的发放条件,该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张某已于2015年11月离职的情况,并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最终未支持张某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评析]

        年终奖作为一种奖励,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年终奖应当有一定的规范。

        规范解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年终奖应作为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关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在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且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未作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诉讼请求。年终奖亦属于奖励的范畴,法律并未强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总体而言,年终奖的发放应当依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定。

        据此,离职员工年终奖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就在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明确。从法律属性上讲,工资与年终奖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范围和方式。本案中张某所在公司制定了《2015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该办法规定明确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可以作为发放年终奖金的参考,张某离职情形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未得到支持。如果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且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未作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则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张某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