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2017-11-13 14:57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贺玉琼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甲在A公司任职。2016年12月30日,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社保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时间为2000年7月,截至2015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2年11个月。2017年,甲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法院认为,甲在A公司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因此,甲在A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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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评析]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是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规范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于“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明确答复,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也予以明确。可见,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在同一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都应当计算在内。

        从立法目的角度,年休假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累积计算,考虑的是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一定长度,需要休息以达到精神和体力的双重缓解,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和保护,是符合立法的精神的。

        从实际操作层面,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累积计算,体现了劳动者工作经验价值及累计疲劳程度。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也会设定劳动者工作经验及对应工资报酬、福利待遇。那么,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也与工作累计时间相匹配是合理的,便于操作且有利于人才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