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等特殊岗位值班人员能否主张加班费?

2017-10-30 14:48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作者: 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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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介绍]

       赵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每工作两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晚上为睡班,则工作时间折半计算。后赵某离职,双方为加班工资产生争议。赵某申请仲裁,仲裁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保安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考虑到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也不尽公平合理,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安的睡班时间工时折半计算亦无不妥之处。赵某每工作两天休息一天、白班和晚班各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以晚班即睡班工时折半计算其每月工作时间为180小时,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对超出的部分应视为加班,物业公司应当依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评析]

       规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现行劳动工时制度中,除了普遍适用标准工时制外,在特殊行业中允许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度,以保障劳动者工作和休息的权利。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在认定时应主要根据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特点、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进行申报并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因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不是标准的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而是不定时的。小赵每天工作12小时,上两天休息一天,从形式上看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但只有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物业公司并没有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工作制度,劳动者工作时间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超出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小赵每天工作12小时,上两天休息一天,一天白班,一天晚班,因考虑到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工时折半计算是较为公平的。经计算小赵每月工作时间180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对超出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物业公司应当依规定支付150%的加班工资。